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2〕124号),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贸市场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通知明确规定: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2、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3、公共设施用电电费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暂无法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需向终端用户分摊的,转供电主体应当与终端用户协商一致,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重复收费,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4、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5、转供电主体应为具备计量条件的自用设施、终端用户、公共设施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设施,并采取措施降低供电损耗。 使用转供电的终端用户电价按照用电性质等情况分别为:1、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终端用户电价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2、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工商业用电,转供电主体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电价构成方式执行。3、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价按对应的转供电主体购电单价执行,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来源:梧州市发改委工作动态】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