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深圳市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行南山支行)贷款合计人民币元,甲方与借款人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甲方受借款人的委托为借款人向行南山支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农行南山支行签订了相应的保证合同。 为了保障甲方《委托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安全和依法取得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借款人向深圳南山支行承担代偿责任后,若借款人未能在当日内偿还对甲方所负债务,乙方同意将其名下的下列房产(含土地使用权)按元平方米的价格抵偿借款人对甲方所负全部债务: 权利人 名称 房地产证号房产面积 (平方米) 土地证号 一。1。1。1 二、上述以物抵债条件成就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上述全部房产过户至甲方名下,乙方应当立即无条件予以配合,有关过户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若乙方不配合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房产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