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南土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44号)。 经查,截至2021年9月22日,上海南土资产持有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华科技)股票8583164股,占其总股本的4。9902。2021年9月23日上午,上海南土资产通过管理的基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世华科技股票9000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0024。 上海南土资产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8日,又继续交易世华科技股票,持股比例增至5。5660,直至2021年10月11日,才通过世华科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南土资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曰起3曰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南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1年9月22日,你公司持有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或公司)股票8,583,164股,占其总股本的4。9902。2021年9月23日上午,你公司通过管理的基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世华科技股票9,000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0024。你公司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0月8日,又继续交易世华科技股票,持股比例增至5。5660,直至2021年10月11日,才通过世华科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