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福建一家从事房屋租赁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与承租方签订了转售合同,请问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的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税率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7月8日在12366纳税服务中心对问题2居民企业间转售电是否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解答如下,非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售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综上,你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转售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