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23证券简称:美锦能源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30日以通讯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8日以通讯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包括3名独立董事,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姚锦龙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59,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文件,以约定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和监管等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证券代码:000723证券简称:美锦能源公告编号:2022030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劲松北路31号哈伯中心12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锦龙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957,350,58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8367)。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30)人,代表股份(75,413,23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766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飞驰汽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3,3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11;反对49,281,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243;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44,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7067;反对49,281,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1710;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3。 提案2。00《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8,790,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5;反对3,95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8;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644,7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456;反对3,95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366;弃权1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郭伟平、冯成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均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此作出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