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与乙系朋友关系。乙因资金周转向甲借款18万元,口头承诺给甲月息二分,但是甲当前身无分文,可月息二分的诱惑还是很大啊,甲遂想到自己可以向银行贷款,贷款出来的利息远远低于二分利息,自己可以从中赚取中间差额,真是躺着赚钱不费力。 乙有需求,甲自觉有门路,遂让甲让乙稍等一段时间,甲假借其他可贷款事项,申请银行贷款。贷款出来后,甲便将贷款18万元转借乙,随即乙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月息2分标准计算。后乙断断续续归还甲1。2万元,但是其余本息经甲多次催促,乙一直搪塞不还,故甲将乙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甲陈述18万元的资金来源系甲从银行贷款而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的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乙当向甲返还借款本金16。8万元(扣除乙已归还的1。2万元),对于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借款合同无效。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也切记不要打着从银行贷款出来转借他人,赚取中间利息的想法,以免触犯法律。其实,这种贷款转借他人还可能涉及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