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3日8时10分左右,王某自愿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员工年度旅游活动并选择了英德英西一天游线路并乘车出发到景区。 当日15时20分左右,王某在旅游景区上洗手间时很长时间没有出来,同行人员进入后发现其昏倒,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 2016年11月17日,公司向区人社局申请王某的工伤认定。 人社局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不服,于2017年1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7年4月1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的决定,家属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该出游活动与工作具有一定关联性,应视为其工作的延伸,人社局不认工伤应予撤销。 经查,公司出具的旅游目的说明中表述称目的是为了增加员工对我厂的归属感,提高工作效率,丰富员工的工余生活,增加同事间的交流,且2016年员工一日游注意事项中述称一日游活动是公司的集体活动,公司鼓励所有员工参加。 王某参加的出游活动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公司组织该出游的目的不仅仅包括给予员工福利,同时也包括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增加归属感,进而提升公司的效益。故该出游活动明显与王某的工作具有一定关联性,应视为其工作的延伸。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局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上诉:旅游中发生的事故已经超出了工作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上诉称:王某参加的旅游活动不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是为了工作的延续。 无论是履行工作职责还是工作延续,在实质上都是受到单位的制约,包括单位的制度管理、强制事务安排等。判断单位组织的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延续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关键在于单位是否对员工的意志有强制性。 本案中,综合人社局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案涉旅游活动并不具有强制性。 二审判决: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单位工作的延续,不应仅关注该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集体旅游活动是职工的福利待遇,更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因此,王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无论该次旅游活动是否安排在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均应当视为工时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续。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认定具体细则: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怎样报工伤事故 一、工伤申报步骤 1、申请:由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 2、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3、受理: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 4、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送达: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6、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申报时效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时效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时效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应当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认定部门遇到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认定时间。但是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想要了解更多社保方面的小知识欢迎持续关注我们!以上内容由云南远创人力资源为大家带来解读,后续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更为优质的社保第一资讯!欢迎大家评论转发!如果你还有其他社保问题可以留言或者后台私信我们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