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人来说,现在都已经感受到缴纳社保的重要性,不仅是老了之后有养老保障,如果平时遇到生病、失业、工伤等突发事件,社保都会给你最安全可靠的保障。一、社保挂靠个人与企业风险 挂靠社保可以说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了,但是挂靠社保个人和企业将面临哪些涉税风险,你知道吗?严重的则要入刑! 1、对于个人的风险 骗保情节严重的,要入刑!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挂靠单位跑路! 万一社保挂靠的单位跑路了呢?那该怎么办? 试想下,单位愿意给你挂靠社保,那单位也是不正规的做法,随时遇到涉税风险的。 因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是挂靠社保的,每个月查询一下自己的社保是否按时缴纳。 涉嫌骗保。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劳动者有正常用工或劳动关系,才可以给职工缴纳社保。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 2019年,人社部出台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保,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者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列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2、对于企业的风险 隐瞒事实、谎报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 同时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情况,社保稽核部门也会追回损失,还可能会视情节的轻重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 企业给员工办理社保挂靠后,就表示跟这些人在法律上成立劳动关系,挂靠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双方不再签约时,挂靠人还可索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注意:挂靠期,若挂靠人出现工伤事故的,企业要承担的金额就远远超过挂靠人支付的金额。 提醒大家:挂靠社保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对于个人来说,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请选择合法的途径进行社保缴纳;对于企业来说,也没有必要为了挂靠费去冒这个大风险。 二、2021社保新规!这5类人可以不交,另外2类人交了也白交 不过,每年社保基金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各种各样的调整,最新的社保新政较之前有所变化。社保新规有这5类人可以不交社保,还有2类人交了社保也是白交! 1、这五类人可以不交 第一类:退休人员返聘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这一点上不存在争议。也正因如此,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不过实践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现象:部分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用工,按劳动关系处理。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地区而异,建议以当地劳动局的说法为准。不过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是不需要给退休返聘人员交社保的。 假如本单位存在满足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单位的社保经办人要及时办理社保减员。 另外,如果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或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需要延长缴费的员工,社保经办人除了要办理社保减员外,还要提醒员工以以个人名义,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申请继续参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以免影响享受养老保险或者医保保险。 第二类: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一般来说,大学毕业生到企业去实习,大学生与企业之间是没有聘用关系的。所以,企业最多给实习大学生发点生活补贴,是不会替他们缴纳社保的。其实,大学生到企业里来实习,主要不是为了报酬而来,是为了学习到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第三类: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动兼职人员是指本身有正式工作,但利用业余空闲时间,接一些兼职任务的劳动者。这类劳动者,正式工作的工作单位已经给他交社保了,兼职单位就不用交社保。并且这类人员和兼职单位的关系,也属于劳务性质,只需要支付劳务报酬即可。 第四类: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公司与员工存在雇佣关系,有两大判定标准。不存在实际劳动用工关系,只是提供偶尔或者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公司应按照劳务费处理,也就是人工费,和工资薪酬不一样,劳务费的金额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员缴纳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按小时支付劳动报酬为主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定立口头协议,但不能约定试用期,而且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也不必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第五类: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温馨提示:企业也不能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就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以此来避免交社保,这样是不可行的。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仅仅看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而是从客观上分析双方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即使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是无效的。 2、这两类人交了也白交 以上是可以不交社保的五类人,而还有两类人,就算是交了也白交,倒还不如不交为妙,让我们一起再来了解一下。 第一类: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社保已经缴满了15年以上的人。 这类人群并不会很多,毕竟大家都想领钱,不会到了该领钱的时候,还一直充钱。除非是认为一直缴社保可以多拿退休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已经交够15年,再继续缴费也不能多领退休金,没必要再多交。 第二类:重复交纳社保的人。 重复参保一般分为两种情况:跨制度重复参保,即同时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社保(新农合);制度内重复参保,即在同种保险,但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 一般对以上两种重复缴纳情况,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参保人同时存续两个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且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对于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重复缴纳只算其中一个,而且退费也很麻烦,得不偿失。 最后,我们每个人都会进入老年时代,所以在此之前,我们要对社保新规要有所了解,该交的费用一定要交,而不该交的费用就不必去交,那些交了也白交的费用,就更不应该去交了。总之,大家赚钱都不容易,一定要把钱真正用在保障自己的刀刃上,千万别再花冤枉钱。三、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能否税前扣除?增值税能否抵扣 疑问: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能否税前扣除?增值税能否抵扣? 情形一 特殊工种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取得专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参考一: 来自新疆国税《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 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建委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取得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参考三: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情形二 对于非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其他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应全额纳税调增。 同时取得专票增值税也不得抵扣。 还需注意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税局答复: 问:我公司是发电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费用能否所得税税前列支? 回复部门: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为职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用于集体福利),亦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以上就是中广科技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社保挂靠个人与企业风险,这5类人可以不交社保!相关回答,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事宜,欢迎私信我们咨询,我们将即时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