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陕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行政处罚书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团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团险业务数据记录不真实;银保业务信息记录不真实;新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个人代理人执业证注销不及时。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 陕西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陕西省分公司处以154万元罚款。对校向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赵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