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未获得中国监管部门批准,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设备和服务供应商美国应用材料公司,放弃收购日本国际电气公司。此前,半导体巨头美国高通公司,收购荷兰恩智浦半导体公司,也因未获得中国监管部门的批准而放弃。这两次收购,都是外国企业收购外国企业,为什么需要中国监管部门批准呢?这是因为: 一、我国也有长臂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二、我国长臂管辖的臂长。根据该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只要收购与被收购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年营业额都超过了4亿元人民币,且在中国境内的年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或在全球的年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在并购前,就得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收购。 三、我国长臂的强度。如果外国企业未获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就进行收购,因其在中国具有利益,中国就有办法依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制裁,导致其在中国的利益受损。在并购利益小于被制裁的损失时,外国企业从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就会放弃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