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2019年4月1日前后,开票税率的适用的基本原则还是取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论是哪一种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的,按照原税率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绝不等于当事人合同的签订日期,有的同学说了,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签订的,按照原税率开票。合同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按照新税率开票。这个只要仔细看看增值税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就知道是站不住脚的。 建议一般纳税人:已付款未收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客户,建议在3月尽早把发票催收抵扣,4月份开始,原16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将变为13,原10物流运输类变为9 第二、2019年4月1日以后,增值税新系统是否还可以开具出原税率16和10的发票? 笔者认为系统仍然可以开出16和10的发票。比如对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已经确定纳税义务时间的事项,因故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票,系统应当可以开出原税率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如果推迟开票且前期并未申报纳税,有暴露自己推迟申报的风险。这个问题需要提前解决。 第三、新系统是否会允许存续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24点之前开具税率为13和9的新税率的发票? 我们理解,新税率的发票不会允许提前开具,在目前系统开票状态下,系统应该会对新税率的开票节点做出限制,企图浑水摸鱼的企业不要把税务机关当傻子。 第四、2019年4月1日前,存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在系统中追加新税率? 我们理解,适用新税率是一个法定事项,不属于税收优惠事项或者特别处理事项,税务机关不会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授权,没有这种必要也没有这种可能。税务机关会主动升级系统后台,置入新税率。除非纳税人根本无法接通互联网。 1、如果企业存货很大,购进时税率是16,销售时税率是13,对企业是有利的吗? 如:2018年12月购进水泥一批,不含税价100万元,进项税额16万元; (一)如果是以含税价签的合同:约定售价为20020016232万元,原毛利为10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321616万元;税率调整后毛利为205。3100105。3万元,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26。691610。69万元。 (二)如果是以不含税价签的合同,应纳增值税16万元;税率调整后毛利不变,为200100100万元,应纳增值税200131610万元。 结论:税率下降后,以不含税价签合同比含税价签合同的应纳增值税略少些。 2、购买货物,在税改前,取得16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税改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3税率吗? 在税改前取得16税率专票,税改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3税率。不要感觉占便宜了,并没有!因为销售方开16,其已经缴纳16的增值税额。 3、销售方想特意等到税改确定后才开发票,怎么处理? 这要看自己议价能力,我们可以推迟付款,销售方也会考虑资金问题。 4、增值税税负降了,利润相应增加了,对企业真的有影响吗?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影响利润,影响现金流。 5、税改前签的合同,等到税改后去开票就是按9吗? 要看合同执行时间,如果是税改之后执行的,且合同当时也是按9签的合同,可以开9的发票。 6、想问对于购销双方都有什么影响?建筑的总包合同呢? 对购销双方都有利,对制造业等少付3个点的增值税税额。老项目没有影响,按简易计税,新项目,长期合同,应考虑是补签协议,作为增值税率变更,合同金额减少3个点。 以上内容来源转载蛇口税务纳税服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