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汽车正在进入大众的家庭。一个普通收入家庭拥有自己的爱车,并不是一件难事。可是汽车只是一个消耗品,那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通过充分利用汽车的价值,而不是坐视汽车价值的逐年下降呢。对于车主们的这个想法,有很多机构看在心里,计上心头。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没有特殊含义,如有版权问题,可留言作者删除。) 一、一不留神,进入了汽车融资的陷阱 网络时代,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服务,这里当然包括金融服务。针对拥有汽车的家庭的资金需求,一些机构通过网络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你只要在网上查询,有车就能贷,一分钟放款,不限条件申请贷款,超低利息月息不超过0。3等等充满诱惑性广告词就映入你的眼帘。车放着也是放着,用它来融下资不好吗。这个想法,让很多人步入了汽车融资借贷陷井当中。 小陈是一个公务员,收入稳定,本身并没有迫切资金需要。不过当他看到车XX贷(本文不特指某个金融项目,在有关汽车融资贷款的名称上进行了多次组合,均发生与现实金融项目重名的情况。故金融项目以车为首字,贷为尾字,中间XX为一般性指代,希望有关项目不要对号入座。四字项目选择,是因为三字项目太多,别无他意。)的宣传口号,不限条件手续快捷贷款压力低等等口号,不由心动。用自己的爱车贷款,然后慢慢还,这也不失一件好事。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没有特殊含义,如有版权问题,可留言作者删除。) 于是小陈在网上向车XX贷申请贷款,并留下了联系方式。第二天,对方就与小陈取得了联系,并派工作人员上门查验车辆情况。车辆检验无误后,工作人员直接拿出了一份合同,只要小陈签字就可以立即放款。 小陈一看,这车XX贷果然是服务好呀,头天申请,第二天就可以签合同放款。可看到合同后,小陈又有些疑惑,怎么合同的标题是融资租借合同而不是借款合同呢。并且条款中还有一些限制条款与服务管理费用等等。工作人员耐心向小陈解释,一些条款的限制是为了保障车XX贷的资金安全,毕竟人家给你贷了这么多钱,当然也要对你进行一定限制。这些条款是不影响你借款的。 小陈听了工作人员解释觉得人家说得比较在理,毕竟借了自己一大笔钱,当然也要对自己有所要求。于是就在合同了签了名。之后不到一小时,钱就进入了自己的账户。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没有特殊含义,如有版权问题,可留言作者删除。) 小陈觉得车XX贷的服务很周到,剩下的事情就是自己把钱按时还上就行了。可是这种感觉只持续了不到半年。就在借款后第六个月,车XX贷还款的网上渠道无法完成还款。小陈又没有其他渠道还款,与车XX贷进行沟通,网上的客服也没有了回答。小陈也没有当回事,以为等到网上渠道恢复后就可以还款了。 可是等来等去,还款渠道没有等到恢复,自己的车却被开走了,自己也接到了车XX贷发来的收回车辆的短信。短信中还列明了自己未还的款项。未还款项共有十二万,小陈借款总额为十万,实际收到贷款为八万元,其余两万元被以各种名义提前扣除了。现在要是开回自己的车辆继续使用的话,还要支付车XX贷相关维权费用五千元。这个车XX贷也太黑了吧。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没有特殊含义,如有版权问题,可留言作者删除。) 二、汽车融资的陷井无处不在 小陈找到了车XX贷,结果对方拿出了当初小陈签名的合同。这份合同竟然反正两面。也就是说合同内容并不仅限于小陈看到的融资租赁合同,还包括了汽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若小陈不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车XX贷有权将车辆开走,并且要求小陈支付拖车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这是怎么回事,小陈傻了眼。 小陈找到了律师朋友,通过律师的调查,小陈的情况并不是个例。车XX贷在网络上宣传的以车贷款,实际上与当事人签订的却不是借款合同,而是汽车融资租赁及车辆抵押合同。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小陈同意把自己车辆卖给车XX贷,交易款项为十万元。同时合同又约定,车辆买卖以后,小陈又从车XX贷手里把自己的车租回来使用,每月支付租金若干。租金以外,还需要向车XX贷支付管理费若干。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没有特殊含义,如有版权问题,可留言作者删除。) 合同背面则列明车辆抵押条款,车辆仍在小陈名下,但小陈授权车XX贷在其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车辆实现抵押权。根据两个合同关系,小陈的身份不再是车主,而租用车辆的客户,并且相关车辆也已经抵押,车XX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现抵押权。 小陈签订的这份合同把自己的车辆弄到了别人的名下,自己还要背负大批的债务。其得到的资金,与其的利益损失相比较,远远不如。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没有特殊含义,如有版权问题,可留言作者删除。) 三、小陈维权困难重重,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对于陷入对方设置的合同陷井,小陈并不着急。小陈是一名公务员,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他认为车XX贷的行为明显违法。首先,小陈认为车XX贷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在先。合同约定的借款是十万元却只支付了自己八万元,这是违背了关于借款合同不能预先扣除利息的法律规定。其次,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用,实质就是利息。若进行计算,借款合同利息过高。再次,车XX贷拖车的行为不具备民法中关于自助行为的要求。自助行为只有在不及时行使将造成不可抵押的损失时,民法才会允许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本案中,自己有稳定的工作,车辆也在固定的地区使用,不存在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危急状态,因此车XX贷将车辆拖走的行为违法。 但律师朋友告诉小陈,他的情况并不乐观。目前类似纠纷比较普遍,法院受理的同类案件多数都以小陈这样的当事人败诉为结果。因为首先双方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包含着买卖与租赁两个法律关系。小陈提出的法律规定多属于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定,而车XX贷提供的格式合同完美地避开了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没有特殊含义,如有版权问题,可留言作者删除。)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因此从形式上,小陈与车XX贷合同关系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收取一定管理费用是惯例,一般情况下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法院一般会认为合同是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对合同内容通过签字形式表示认可,并在签订合同后收取了相关款项,因此理应履行合同义务。 至于拖车行为,相关主体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自助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是经过当事人事先授权的合法行为。相关主体在已经支付资金后,不及时对车辆采取措施,将可能造成钱车两空的局面,因此采取拖车行为也是具备合理性的。综合以上几点,类似纠纷在法院进行诉讼,一般都是以小陈立场相同这一方败诉较为普遍。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没有特殊含义,如有版权问题,可留言作者删除。) 四、破解汽车融资的法律对策 小陈听到律师的朋友的意见以后,有些束手无策。他想不明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明明是自己的车,签了个字,车就没有了,反倒是自己欠了一大笔债务。民法不是讲究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吗,自己这个事上,怎么对自己表现得这么不公平呢? 对此律师给了小陈几个建议: 1、要想不上当,首先要经得起诱惑 网络时代,我们经常会见到这样或那样吸引眼球的广告。可是任何一项经营活动追逐的都是利益,怎么可能让你占尽便宜呢。小陈就是典型的占小便宜吃了大亏。 2、合同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会从合同本身来判断合同的性质。可是本案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合同本身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愿不相符。小陈可以主张自己受到了欺骗,对方诱使自己签订了一份不合理的合同。 不过,小陈这么说也只能空口无凭。小陈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还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首先小陈要提供对方在网络上的贷款宣传,这表明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是为了借款。小陈还需要向法院提供同类案件情况,证明诱使当事人签订融资合同是对方一贯的手法。结合本案的合同可以看出双方的本质就是车主从车XX贷中借用资金。只不过是签订合同时,被车XX贷使用手法套路导致签订了融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出卖车辆的意愿。因此合同实质仅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没有特殊含义,如有版权问题,可留言作者删除。) 其次,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体现融资、融物属性。车XX贷只有对租赁物具备完全的合法权利,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归出租人所有的法定条件。而车XX贷没有支付全部车款,虽然其提出先行扣除租金及管理费用的抗辩。但未履行买卖合同全部义务,未对租赁物享有完全权利前,车辆权利仍停留在出卖人小陈的手中。因此车XX贷未取得出租小陈车辆的权利,不存在出租的条件,双方未形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产生扣除相关款项的法律基础。 而因为车XX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车款项且超过合理期限(六个月),小陈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依法解除或车XX贷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前,双方不形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双方现在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若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车XX贷应依法返还以各种名义收取的利息,返还车辆,赔偿小陈的损失。 五、车XX贷退款 小陈的律师朋友依法向车XX贷发出律师函,车XX贷也认识到了自己的失误。最终决定退回车辆,小陈返还对方本金。车XX贷的律师在办理小陈退款时,也提出车XX贷没有全部支付购车款,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而小陈则表示,爱占小便宜主这个毛病以后一定要改改了。律师朋友也告诫小陈,以后要提防各种陷井,这个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要不是车XX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犯了小陈一样的错误,这车能不能追回可就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