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易考单选】 15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15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15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 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易考多选,注意等级从重原则】 155。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57。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易考多选】 158。总承包质量责任。无论是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还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或工作向建设单位承担总体的质量责任。 159。分包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分包单位还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60。总分包连带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即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易考多选】 161。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易考多选】 162。建筑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163。涉及结构安全,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见证下现场取样:涉及结构安全的:(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易考多选】 16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构。【易考单选】 165。施工质量检验,通常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或称为过程检验)包括预检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验隐蔽工程检验等。 16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易考多选】 16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69。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易考多选】 170。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易考单选】 17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易考单选】 17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易考单选】 17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易考单选】 17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易考单选】 175。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易考多选】 176。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177。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78。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79。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费、维修费。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易考多选】 180。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