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所在的公司与供应商大华企业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后因小张公司的一条生产线发生严重的事故无法生产,经与供应商大华企业沟通,减少了采购数量,双方变更了合同,合同总价款相应的有所减少,那么小张公司因合同变更减少部分的金额可否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我们知道,在中华人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因此,小张公司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因合同变更减少部分的金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你,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