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结合2007年破产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对海航集团重整带来的对银行债权人、股东、旗下上市公司的影响作一些专业分析,仅供参考。 2007年修订的中国破产法借鉴域外先进国家的立法例,确立了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重整其实是相对于破产清算、和解的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海航集团的声明,海南高院通知海航集团相关债权人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法院对海航集团破产重整。 实际上,政府工作组进驻海航集团已经很久,主要的债权人应该也已经形成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处理银行债权的展期、追收等事宜。目前进入重整,并不意外。但是,海航集团的重整仍有一些悬念尚待解开。 海航集团花落谁家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可以包含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方案。所谓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就是处置债务人的股权。这种处置,不是一种收购或者协商转让,而是符合法定条件下的强行处置,无须股东同意的。 破产法规定,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中有关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方案是公平、公正的,那么即便出资人不同意,法院也是可以强行批准的。 估计海航集团现有股东的股权大概率会被处置,至于谁会成为重整投资人,目前还有悬念。 对这么大体量的债务人来说,符合条件的重整投资人恐怕也是屈指可数。海南地方国资再加一个代表主要债权人的平台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成为重整投资人有可能么?当然,进驻这么久之后,海南地方国资应该也足以胜任海航集团的股东和管理者角色了吧。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投资人选谁,由管理人、债权人决定,决策者不包括海航集团的现有股东。换句话说,进入重整之后,海航集团现有股东对公司的管控权力进一步削弱,甚至可以说完全没有了。 债权人会不会削债 除了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之外,重整程序很大的一部分工作是厘清海航集团的债务,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清偿比例只要比假设破产清算情形下的清偿比例高,无论债权人同不同意,人民法院都可以强行批准。 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需要考虑削债问题,除非有部分债权无法被覆盖。 是否会让普通债权人削债,还是个悬念。不过考虑到海航集团只是一个平台公司,除了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之外,要么就是处置资产了,否则没钱还债,不削债好像也不现实。 当然,重整投资人会拿一部分钱出来,不过不太可能把所有的钱全部拿出来用于偿还债务,应该会保留一部分用于旗下重要子公司的运营需求。如果拿的钱没有覆盖所有的债权,那么债权人只能同比削债了。 要想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最直接的就是债权人同比例削债,对银行债权人来说,决策过程虽然很痛苦,但是最终其实也无可奈何,人民法院是可以强行批准带有削债方案的重整计划的。 对旗下上市公司的影响 海航集团是一个集团控股平台,具体业务均由旗下的子公司负责运营。 对上市公司来说,海航集团与他们都是独立的法人,海航集团重整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运行。只是在决策时,重整程序中的海航集团再无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力,相关决策权划归管理人行使。实际上,政府工作组进驻海航集团之后,相关决策程序应该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进入重整程序之后,海航集团的重整管理人成为法定的决策者,原有的管理层变成重整管理人的打工者或者说顾问。 对上市公司来说,恐怕最大的影响还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对股民来说,影响最大的恐怕是海航集团不会再减持股票了吧。 总的来说,海航集团重整对债权人、上市公司、股民来说都是个利好。当然,对海航集团的现有股东来说,这恐怕是最大的利空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郎一华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