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8证券简称:合肥城建公告编号:2021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21日发出会议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的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十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毅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1年4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8,070,8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14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7,890,0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491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5。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7,906,6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7;反对164,2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3;反对164,2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349,5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164,200股;弃权0股;回避296,557,056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3;反对164,20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902,5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168,3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90;反对168,30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903,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166,9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4;反对166,90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902,7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反对168,1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87;反对168,100股;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00098号 致: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建)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合肥城建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合肥城建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合肥城建股东及股东代表26人,代表股份478,070,842股,占合肥城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140,均为截止至2021年5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合肥城建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477,890,042股,占合肥城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9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0,800股,占合肥城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合肥城建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合肥城建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关于2021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