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中国互联网响起了反垄断的枪声。 2020年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的征求意见稿。 随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据此发了一份通告:阿里、阅文、丰巢因涉嫌垄断,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三项处罚的起因都是股权收购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这只是监管在反垄断领域的小试牛刀。 去年秋季,题为《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文章引爆全网对于平台和雇佣者关系的大讨论。受制于外卖平台系统的算法与数据,外卖员的生存困境再次成为社会热议话题。时隔半年后,乘客跳车身亡的货拉拉一事又再次将平台责任边界的话题聚集灯下。 与此同时,当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场鏖战社区团购,反垄断监管的枪口又转向了买菜领域。官媒舆论开始斥责互联网巨头,没有关注星辰大海,反而去抢萝卜白菜的生意。 论战过后,市场监管总局3月3日通告,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荟团、食享会等5家社区团购企业因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被罚。其中,前四家企业分别被处以150万元罚款,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食享会)被处以50万元罚款,累计罚款650万元。 2021年2月7日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了《指南》。针对一些只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放宽了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 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正式印发的同一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抖音诉腾讯垄断纠纷案,这也是《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国内首例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 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长久以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在很多领域改变了个人命运,效率、便利、财富,曾是更被关注的主题。而当互联网巨头已经成长为一个个庞然大物,深刻地改变了市场环境和社会肌理,由此带来的问题需要更系统的解决方案。 热议反垄断 今年两会,反垄断成为两会热词。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这一表述也延续了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设定的政策基调。 同样延续基调的还有对于《反垄断法》的讨论。 去年两会,因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感到担忧,李守镇就曾提出,为应对数字经济垄断,《反垄断法》修订的步子可迈得大一点。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党组成员李守镇建议,应尽快修订反垄断法,将平台歧视性屏蔽明确写入滥用行为条款。互联网滥用屏蔽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通信自由与自主选择权。这一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导致平台竞争退回到丛林法则。 李守镇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明确禁止占支配地位平台采用歧视性手段实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明确要求占市场支配地位平台的数据接口履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开放义务,明确占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对同等产品与服务提供同等交易条件,明确消费者权益作为竞争有效评估的最核心考虑因素,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反垄断法》修订的提案中,对巨头的处罚力度也被提及。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建议,要重点增加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内容,提高对头部企业垄断行业的处罚力度,同时还要加强数据治理,防治数据的滥用。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兆安也带来了相关提案。他认为,目前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仍然属于指导性的文件,强化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依然是下一步互联网监管领域的重点。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更能体现于法有据,来推进平台经济的发展。 与此同时,张兆安提出,要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增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条款内容,增加超级平台的新型基础设施地位条款,赋予其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义务。 2020年12月,欧盟推出的《数字市场法案(草案)》提出赋予提供核心平台服务的平台中间人角色,并明确规定其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义务。张兆安建议,我国在具体制度上可以借鉴这一条款,以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创新发展。 他提到,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社交平台屏蔽封禁用户链接、其他中小企业或用户链接,在线订票或打车平台涉嫌针对消费者进行价格大数据杀熟,拒绝API平等开放以垄断数据,针对在线音乐游戏文学等内容领域独家版权授权以垄断知识产权,以及头部平台大量杀手并购中小互联网公司抑制创新等。 张兆安认为,这类行为都直接侵犯了中小企业商家和最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破坏了数字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用户,摇摆在巨头间被迫做出选择。 在数据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限制性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表示,她将提交关于修改反垄断法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建议立法禁止协同行为,规制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行为。 杨松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中增加一款内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实施垄断行为。 同时,也有代表注意到了巨头阴影下的中小微企业的数据困境。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主任伊彤表示,目前有些大企业依靠其产品或服务,积累了大量数据资源。但由于数据相互割裂、互不融通,形成数据孤岛,大量中小微企业无法享受数据红利。数据汇聚效果差,是目前数据利用面临的难题。而缺乏数据流动机制会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平衡。而且数据的排他性使用也不能发挥数据的最大价值。同时,企业数据壁垒反而不利于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因为只有建立在用户信任基础上的数据流动,才能始终让用户对其个人信息可知、可控。 为此,伊彤呼吁,工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的职责,保障数据流动的安全可控,并通过对工业和通信业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数据交流。同时她强调,各级检察院应着力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对数据和个人信息侵权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确认和司法保障等。 平台经济下的安全与责任 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信息安全是永不过时的话题。 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澳门贺田工业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贺定一建议,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级分类保护。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要注意把握度。太严格的保护会制约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所以应对个人信息内容进行分类,再依据各类信息的价值和安全风险制定不同级别的保护措施。 贺定一建议,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管理部门。建立专门部门,统一执法,加强个人信息违法使用的行政监管,对不入刑的侵害个人权益的个人信息流通使用行为,由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数据时代的安全难题,悬浮在每个人头顶。 去年两会,针对接连出现的滴滴顺风车安全事件,全国政协委员李香菊就曾建议加快推进顺风车行业法治建设。 李香菊认为,顺风车车主、乘客和平台三者之间的权责难以划分,加之行业标准的定价体系方面基本处于空白,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对顺风车非法运营的认定模糊,缺少效力等级更高的法律约束。 她认为,一定要建立风险预防和纠纷解决机制。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也是顺风车能否健康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和重要基础。将平台企业充分纳入主管部门监管,依法合规经营,源头防控才是保障用户生命安全的基石。 而就在今年两会前夕,乘客跳车死亡的货拉拉事件也再一次点燃了人们对于平台责任的拷问。当货运行为延续到客运,如何建立风险预防机制,保障乘客安全再次成为社会热议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李志强建议,提高网约货车准入门槛,对网约货车驾驶员实行严格准入制。平台企业应设立安全预警制度,加大力度监测货运车的运营线路,设立偏离路线预警、全程录音录像和一键报警按钮,以防止发生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马化腾也建议,P2P、共享单车、长租房和社区团购,必须严格纳入监管。 此外,马化腾表示,传统产业在数字化升级过程中,会带来价值链重组,一旦失控,可能导致资本与新商业模式对原有业态的从业者造成冲击。互联网企业尤其是平台企业,应该秉持科技向善的理念,践行技术伦理规则,将发展置于安全底线之上;强化商业伦理规则,将创新置于有效监管之下。 特别是新就业形态中的灵活就业、共享用工、自由就业等方式,与传统劳动用工方式不同,要更好地保障平台经济从业者的身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要帮从业者解决只能吃青春饭的问题。为此,他提出的具体建议包括:拓宽灵活就业群体参与社会保障的渠道,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免费在线课程和就业指导服务等。 零工经济下的平台责任,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