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离职证明中能不能写离职原因?高院判例来了
都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在跳槽如此频繁的现代职场更是如此。但大家毕竟也共事过几年,还是好聚好散嘛!
所谓好聚好散,对于跳槽者来说,无非是跟老东家结清工资、办齐手续,然后开开心心去找新东家。
然而,有人却因为HR开具的一张离职证明糟透了心。这不,关某就将原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原公司离职证明的离职原因上,记载了这样两句负面的评价: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关某称这样写的离职证明对其之后的求职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平等就业的权利,故要求原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而关某原公司辩称公司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然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不同意关宏宇的诉讼请求。
此案一度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尤其是HR群体,毕竟判决结果对日后开离职证明的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那么法院究竟是如何判的呢?
一审:
公司因解除与关宏宇的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虽然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该规定并没有排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故关宏宇以此为由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本院不予支持,故关宏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二审:
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虽记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也不构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
关宏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证明书记载的原因不实,故关宏宇要求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裁定:
驳回关宏宇的再审申请。原因基本也和前面两次的审判相同。
看到这里,各位HR应该都放心了,法律中对离职证明的出具是有要求的,但并未禁止写员工离职原因。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离职原因必须真实客观,写上不利于员工的离职原因,容易造成法律纠纷,到时员工若举证离职原因不实成功,公司还是会有所损失。
离职证明到底该怎么写?
前文说到,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原则上离职证明就应该载明上述四项内容,小e称之为必备项。不过,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必备项,即上述四大项内容的写法
值得注意的是,离职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其他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故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记得做好公司机密保密工作
附加上员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义务的内容,用来提醒员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离职,员工也不能泄露公司机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机密去获利。
最后,一式两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让员工本人签收。
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