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人终止的法律要求
法人终止,意味着其主体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法律拟制的人格也不再存在。与自然人死亡的自然属性不同,法人终止虽然发生与自然人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其终止更具备社会属性,需要特定事由,并通过特定法律程序来推动。
一、关于法人终止的法定事由
按照法律规定法人不能任意终止,需要特定的法律事由。法律事由不仅理解为民法典所规定的事由,还包括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事由。民法典规定的法人终止事由为:(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具体到终止事由的确认,则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比如关于法人解散,在公司法人方面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而公司法规定的法人解散事由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关于法人终止程序
法人终止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普遍来说,法人终止程序应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首先是法人解散的事由出现,并导致相关程序的启动。需要明确的是事由出现与程序启动为两个步骤。法律规定法人终止需要批准的,需要履行特定的申请程序。
第二是清算。清算又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非破产清算则依据专项法律法规进行。鉴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在破产清算中需要由第三方组织清算。清算过程中,需要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保障。非破产程序需要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破产程序则对债权人权利依法进行最大保障。
第三在清算完成后,法人需要进行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完成后,法人人格消灭。需要明确的是,注销程序并不是法人终止程序的必经程序。相关程序性要求,还是需要看专项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