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观点: 审计意见搞不定的事,可以由注册会计师自己搞定! 未来,没人审计将会是最有价值的审计意见。 文章较长,现提供内容提要:一、康美判罚的法律解释 1。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2。《证券法》规定与新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 3。造假金额与投资者损失 4。主体责任与连带责任 二、康美案对审计行业的影响 1。审计与信息鉴证 2。审计面临的利益冲突 3。康美案提供的审计新路径 一、康美判罚的法律解释 自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财务舞弊案的一审判决公布以下,舆论就一直处于火热的状态。一方面,作为自认为专门(不敢称专业)研究公司舞弊与识别的财务管理系教师,深深地为社会关注这一本来早就应该关注的现象而欣喜;另一方面,舆论甚嚣尘上,难免泥沙俱下,误导公众认知。 不说正本清源,起码让市场看到稍微讲点道理,而不是高度情绪化,甚至别有用心的声音,是我辈之责。毕竟专业的观点吝于表达,只能让‘砖家’占领市场!而这种事情,已经发生了太多太多了。 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对于康美的造假案,已经有过两次有代表性的处罚方案了。连这点都不清楚的稿子,诸位直接跳过吧。以下仅作简单引用,重点是如何理解这两次处罚: 2020年5月14日晚间,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对康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罚款并市场禁入。 2021年11月12日,新《证券法》实施后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1。康美药业数百亿的财务舞弊共造成52037名投资者损失约24。59亿元,该损失由康美药业向投资者予以赔偿。 2。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承担100的连带责任; 3。董事马汉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监事会主席罗家谦、监事林国雄、副总经理李建华、副总经理韩中伟、副总经理王敏,承担20连带责任,约4。92亿元。 4。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承担10连带责任,约2。46亿元。 5。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承担5的连带责任,约1。23亿元。 问题1:为什么会有两次处罚? 答:这两次处罚的性质不一样。前者是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公司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资金是要上缴国库的,也就是说,这部分钱和投资者无关,如果非要说有关系的话,那就是罚的是公司的钱,而公司是股东的公司,所以而后者是经济赔偿,公司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资金是用来补偿受害者,也就是股东的,这才是股东能拿到的钱。 问题2:前者60万的罚款,是不是过轻了? 答:没有办法,新法不溯及过往是现代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咱们国家最新的《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罚标准就是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而2020年3月1日之后,修订后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标准升至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而对康美药业的处罚虽然发生在2020年5月14日,但公司违法的事实发生在3月1日之前,只能按照2005年修订版本的《证券法》执行。 问题3:康美药业造假几百近千亿,只赔偿投资者24。59亿是不是还是过少了? 答:你要理解造假金额和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区别。造假是什么?吹牛逼啊!举个例子,我和你说我有彩票必中500万的方法,你可以把钱给我帮你买,中了之后我们五五分账。结果,我拿着你的两块钱去蜜雪冰城买了个最便宜的甜筒。你说,我是需要赔你两块钱还是250万? 问题4: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00的连带责任赔偿24。59亿是不是太高了? 答:这是对于该判罚的最核心问题,也是区分真正专业的理解和砖家的关键。法宜严而不宜猛,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其残酷性,而在于不可避免,古今中外,都认为法律不宜过于严苛,这也成为诸多持这一观点的砖家们的理论依据。 但要注意,24。59亿只是理论上的数字,并不是一个必然的结果。理解这个问题需要知道什么是连带责任,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这么说吧,投资者可以找承担连带责任的任意一方要求赔偿,除非他们已经履行完了所有的责任,否则不能拒绝。 知道你们不愿意看,我直接举个例子。如果我在这其中亏了五万块钱,我可以要求康美赔,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赔,也可以要求独立董事赔,总之谁有钱我可以要谁赔。而他们拒绝我的理由只能是我承担5的连带责任1。23亿元,在你来之间我已经赔了这么多了,你看,这是收据!而不能是你先找康美去,他不赔再来找我。 当然,连带责任下,即使事务所承担了全部23。59亿的赔款,也不代表他的损失就是这么多,他还可以向公司追偿。什么意思呢?比如说,事务所可以找到康美我付了全陪的赔款,但根本法院的判决,是你赔而不是我赔,所以,我(事务所)赔完投资者之后这钱你(康美)还得给我。当然,这是他和康美之间的纠纷,即使康美没钱给他,他也不能找投资者要回来。 所以,理论上:1。即使事务所承担了全部的赔偿义务,他也可能一分钱不损失;2。无论谁来赔,最终都是康美出钱。当然,理论归理论,康美到底有没有这么多钱就不一定了。 所所以,在这么多连带方的情况下,谁出钱一定会是个非常扯皮的事,因为尽管理论上出钱的一方事后能不能拿到钱谁也不敢保证。 所所所以,那些瞎扯什么个人破产法的文章,基本上也只是在瞎扯!! 二、康美案对审计行业的影响 到这儿又有人要问了,那这样的判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行业又有什么影响呢? 这么说,这件事对审计行业的影响大了,如果执行到位的话,甚至能从根本上改变审计不作为的现象! 1。审计与信息鉴证 审计应该怎么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秉承独立、客观、公正之原则,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评价,并提供书面的评价结论,同公司的财务报告一同披露,以供投资者决策所用。 此之谓信息鉴证,通俗来讲,公司财务报告是真是假。 2。审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然而,现实中想要会计师事务所要想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太难了,或者说他们在审计的过程中面临严重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就是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审计的过程中,集中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随时面临着收取审计费用和恪守审计原则之间的矛盾。 会计师事务所往往把审计的公司称为客户。这里我就不问客户是什么了,你肯定会说客户是上帝、是衣食父母、是甲方爸爸。 工作中,你会轻易违背客户的意愿吗?会计师事务所也一样。 好,审计工作的本质是提供信息鉴证。那么,公司,特别是那些造假的公司为什么要审计?要知道,审计可不便宜。比如,2020年,安永为中国银行提供审计服务收取的审计费用是2。37亿元。是为了让审计帮助发现公司的报表哪里有问题么? 简直开玩笑!报表哪里有问题,没有人比公司更清楚,因为造假就是他们一手操作的!好多时候,聘请审计的目标往往不是为了获得真实的审计意见,而是为了获得漂亮的审计意见!我公司有问题我知道,而且我比你知道,但你的审计意见不好看?那不好意思,我不给钱! 如果你是会计师事务所?你会怎么办?坚持审计原则还是屈从于审计费用? 我们说,审计是资本市场的守门人,但破门而入的恰恰是审计最不愿意得罪的人! 3。康美案提供的审计新路径 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会有坚持原则的审计机构,但也不缺少为了审计费用将原则抛诸脑后的机构。怎么办? 办法是有的: 其一曰声誉:声誉用时下流行的词叫人设。人设崩了,人也就社会性死亡了。没有公司愿意聘请市场上公认的毫无底限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自己提供审计服务,即使是假造的公司也如此。当然是这样,造假的目标是骗过市场、骗过投资人、骗过监管,而不仅仅是做一份好看的报表。辛辛苦苦编了一套好看的报表,结果好么,这家会计师事务所什么样的烂公司都给无保留意见,这公司找他,一定是有问题,不敢找高标准的事务所!还没等着骗人么,自己先露馅了。现实中,为康美提供审计的正中珠江、为康得新提供审计的瑞华现在已经没有项目可以审了,即使是原来的客户也纷纷划清界限,为什么?怕惹一身骚啊!要知道,瑞华曾经可是内资的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呢! 其二曰法制:完备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执法体系既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也是公司治理失效时公众利益的最后一道救济保障。通过事先的规范和事后的惩罚,法律机制使得审计机构在面对审计的利益冲突时,除了权衡赢得审计费用和违背审计准则带来声誉损失的风险外,还必须考虑可能面临法律和监管体系处罚的风险。然而不幸的是,2020年之前,我国的法律在对审计机构的监管上是过去宽松,甚至是缺失的。幸运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在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中解决了: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坚持审计原则,最起码不能做得太过份!但问题是,长远的目光不是所有人都具有的,怎么办? 这也是康美案判罚的高明之处,我们在认可声誉和法制重要性的同时,也承认会有一些目光短浅的审计机构,为了眼前的苟且,抛弃了长久的声誉,忽视了法律的监督。同时,我们也承认,并不是所有不合格的审计都能被发现,也都能成功追责。事实上,逃避追责的手段太多了,我努力了,但是能力不够没做到!你去看看,康美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都是这个说词。 好啊,你努力了,我不直接罚你,但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哪怕是你的失误而不是故意,承担连带责任也不过分吧?放心,你交钱不是罚你钱,我没说你有问题,事后公司会还你的哦这样,审计机构在配合造假的时候最起码多了一条底限:这家公司是有问题的,但我还是想要审计费。问题是,公司造假被发现后,我替他赔的钱他有没有能力还我?如果没有的话,我的钱不就瞎了吗? 看到没,毫无原则的审计机构从无底线的配合,到最起码要考虑公司能不能承担得起损失,这如何不是一种进步呢?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公司真的烂到造假被发现后根本无力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审计机构的连带责任变成实际损失,审计机构该怎么办? 答案也非常简单,凉拌!你就别做了呗!所以,审计机构拒绝提供审计服务,也是他们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方式,未来这也会成为一种常态。而且,此时他们说的一定是真话!而康美的判罚无疑让他们更有理由这么做。从这个角度而言,康美案确实给审计行业带来了新的曙光。 当然,现实中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公司都不会如此低情商,而是会以一种更高尚的方法表达出来。见下例: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的报审计工作可谓是一波三折: 2017年2月1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称由于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的审计团队相关人员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为了保证公司的审计独立性,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2016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所)。 2017年3月30日,公司再次发布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称由于天职所在为公司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与预期的工作量差异较大,可能无法按时完成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经公司与天职所协商,决定解除审计协议。另考虑到上会所以前年度持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情况非常了解,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上会所为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年报披露关键时期,一个月内两次换审计,这样的公司没问题?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