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法科学生进入法律职业系统的最低门槛,每年吸引数十万人参加考试。在市场需求促进下,商业化的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这一优势平台,吸纳来自全国各大名校的名师,编撰教材,自成体系。这种现象对广大法学本科教育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但所谓存在即合理,司考培训机构之所以能够自立山头,必然有其存在的优势,广大法学院校本科法学教育之所以受到来自司考培训机构的冲击,自然有其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分析法考培训机构的优势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弊病,对此问题做一个梳理与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教义学 一、法考培训机构崛起原因的探析 1。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平台 2014年,一个名叫厚大法考的培训机构将自己机构的录播课程全部免费上线,再通过售卖自己所编撰的图书的方式来实现线下教学并获取利益。学生学习方式具有自主性强、成本低的特点。紧接着,其他培训机构纷纷跟进,采取同样的方式与盈利模式进行推广,形成群雄并立的局面。这虽是莘莘学子的福音,却是传统法学院法学教育的悲哀。中国政法大学曹义孙教授曾经坦言:群狼四起,精英之殇。然而,法考培训机构的崛起恰是市场规律的合理作用,也从侧面反映出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存在的弊病。精英之殇殇在何处?所谓的精英是否也应该自我反思?抑或只是像项王乌江自刎那样对着一帮天下已为囊中之物的所谓流氓狂叫:时不利兮骓不逝?这是法学人的悲哀同时也更应该是法学人的反思。 2。教育教学的集约化与专业化 法考培训机构通过吸纳华夏各地名牌法学院的名牌师资作为教学、科研主力。并配合专业的团队,深耕细作法考这一板块。各名校的名师一方面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另外一方面为了传播自己门派的学术观点,对此趋之若鹜、鱼贯而入。 各名师强大的理论功底、周密的逻辑体系、风趣幽默的行课方式、以及无数次的排练所最终形成的行课体系构成了各个法考培训机构的灵魂。如果说法考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这一优势平台只是在技术上的成功,那么吸纳各名师的加盟才是其成功的根基。 除此以外,法考培训机构在教学上具有集约化的特征,它们往往集中力量专攻一块,在知识体系与学科构建上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梳理历年的考试真題、摸清命题规律,进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学体系与教材体系。 在教学方式上,法考培训机构往往是深入浅出,用浅显、幽默的语言讲解大陆法系中深奥的理论,对于初学者与法律入门者来说是极受欢迎的。 3。商业机构的强大营销能力 现阶段,法考培训机构的业务不仅仅集中于法考培训这一领域,其触角已经触及法学学硕与专硕考研,针对学生的功利性需要,推出相关业务。业务的拓展致使法考培训机构已经触及法学理论教育,进一步对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产生了冲击。除此之外,商业培训机构针对广大学生提升学历、攀爬社会阶梯的现实需要,较之于法学本科理论教育更加受到欢迎。 法考培训机构作为商业性的机构,拥有雄厚的财力与专业的营销能力,这是多数法学教育与科研单位所根本无法具备的。法考培训机构往往对本机构的老师过度渲染、包装,使之偶像化、明星化,具备令人瞩目的特质,进而达到吸引学生的目的。 4。功利化的学习风气 社会节奏的加快也在促使教育节奏的加快,对名利与实利的追逐成为广大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动因。学习,就内在方面来说,是寻求真理与建立理性的过程,就外在方面来说,是攀爬社会阶梯的工具。但是这种情况在中国却是颠倒的,中国大部分学生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攀爬社会阶梯。法考培训机构的课程安排可以使学生在短时间内(半年)从零基础建立完善的学科体系与粗浅的法律思维,这样的方式是传统大陆法系解释学教学方式所难以达到的。 在法考培训机构的录播课程中,经常会出现深圳某某国际写字楼、北京某某大厦、路虎、名表等字眼。仿佛通过了法考就能获取极大的财富,也正是在这样浮躁的风气下,广大学子对法考培训机构推崇之极,培训机构的老师也获得了明星般的待遇。这种境况的出现其实也与浮躁的社会风气息息相关。 二、当代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弊病 1。教材更新缓慢 当代法学本科所使用的教材主要有以下几种: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其编撰方式由各名师牵头成立编撰团队进行编撰,其形式多采用分编合著的方式。代表有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等。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其体例和编撰形式同上,但主要由中国人民大学的专家、学者、在读博士起草撰写。其代表有江伟《民事诉讼法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国家精品教材和国家规划教材,其形式往往采用独著的形式。甚至是知名专家、学者传播自己学术观点的理论阵地。其质量较高,更新周期相对前两种方式较短。其代表有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张明楷《刑法学》。政法学院或其他知名法学院的内部教材,主要供政法学院内部学习及外校考生报考其研究生使用,主要特点为自我学术观点鲜明,争议观点罗列多。特征鲜明而整体性不强。其代表为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的整套教材。其他。例如各院校的自编自费出版的教材。 以上只是罗列了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教材,并不完全。这些教材由名师撰写,严谨的遣词造句自然流淌着大师们深厚的理论功底,其质量自然是不差的。但是这些主流教材和法考培训机构的教材相比,却也存在着以下不足:更新缓慢。法考培训机构的教材往往是一年一更,理论动态、前沿问题、最新法律修改都能得到全面而完善的把握。而主流教材往往是两到三年作一次更新,五到六年不做更新的都大有所在。主流教材虽然大部分采取通说,但却往往渗透进教材编撰者的学术观点与理论思索。在教材中存在大量理论纠缠与学说罗列。合编教材存在前后语言风格、逻辑体系不连贯的弊病,如在王利明《民法学》中,各编分而编之,语言风格、行文风格迥异,甚至前后出现观点上的冲突。虽然在独著教材中上述问题能够得到极大克服,但作者往往喜欢运用自己的学术观点来行文,通说采取少。如在张明楷《刑法学》中,作为精品规划教材,整书全采绝对客观主义,对于初学者来讲往往难觅其要义、甚至不利于基础知识框架的建立。 2。配套练习题集更新缓慢、纰漏层出 法科学生甚而至于文科学生是否需要做練习,这个问题曾经也引起过争论,有的学者主张法科学生更应该把大量的时间用于阅读,拓展视野与知识面,做练习只是小部分知识的重复。有的学者却认为做练习是必要的,如:在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练习题集》序言中谈到:很多文科的学生进入大学后,一半时间在学外语,一半时间在打游戏我们在抨击应试教育而强调素质教育的时候,却把专业教育给晾了我们的思路可归纳为:通过似乎回到应试教育模式、进行同步练习这样一种俗的方式,来达到我们强化专业教育大而不俗的目的。 本文认为法科学生做练习题是必要的,练习能够使习得的知识固化,是检验知识牢固程度的关键一环。另外,也是最为重要的,法学是一门思维的学科,是一门使理论能够得到应用与实践的学科,这一点与数学学科具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在学习法学的过程中,思维的锤炼也就显得尤为的重要。而案例分析就是锤炼思维的极佳手段,思维的锤炼同时也能够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进而加深对于知识的记忆。王泽鉴在《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曾言: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为解题的报告。由此可见,案例、实例训练对于研习大陆法系学子的重要意义。 市面上公开的练习题集主要有两种:由中国人民大学编撰出版的练习题集,其优点表现在知识点全面,理论足够深入。其缺点表现在更新极慢,答案存在漏洞与错误。由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法学系列练习题集,其优点在于更新较快,主采通说,校对准确。缺点在于理论不深、讲解不透彻。 这两种主流的练习题集都难以和法考培训机构的练习题集相提并论。法考培训机构的练习题集往往能够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解答现有问题,并且能够使用最新、最成熟的理论来解释问题。其编撰的认真程度可见一斑,也可谓是精益求精。这样的结局就是法科学习者愿意选择法考培训机构的配套练习题集以辅助学习,进而巩固了法考培训机构在固有领域中的地位。 三、实现本科法学教育与法考的结合 1。坚持法教义学的领地 通说上的法教义学是:法教义学从本质上讲是法律研究的方法,是通过对实在法学的分析和解释,进而为法律的适用和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所形成的方法和知识体系的总称。同时它也是隐含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基本理论。 法教义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位堪比擎天巨柱,是大陆法系演绎逻辑的起点和皈依。大陆法系在公元11世纪左右的复兴有赖于注释法学派的理论贡献,而注释法学派也是在立足于罗马成文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解释、演绎甚至是直接的适用。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传统同样源远流长,譬如《法律答问》和《春秋决狱》都采用了一问一答的方式对成文法进行解释。在当代中国,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利用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形式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是法教义学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深刻运用。法教义学的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仍然难以撼动。 在法学教育方面,法考培训机构对于法教义学往往只是蜻蜓点水、一带而过。毕竟法教义学在整个法考中都是无足轻重。那么法教义学的基石该有谁来奠基呢?显而易见,在我国这样的法治教育体系下只能由本科法学教育来完成。而完成的方式有赖于大量的训练,包括辩论、阅读、论文写作、案例分析。这些是法考培训机构难以完成的,却也恰恰是合格法律人所需要的基本功底。 2。注重教义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 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只是龟缩在法教义学这一象牙塔之中,死守法教义学的饭碗不放,而让其他的领域为法考培训机构所据。注重二者的结合才是突破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的关键。法治的特殊性在于司法实践与理论教义的相对剥离,在我国还特别表现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制定法与乡土人情的对立与冲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沟通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实践的不二桥梁。 3。法学本科教学活动中信仰意识的建立 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重要目的在于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输送血液。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指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应率先树立法治信仰。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钟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对于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人来说,法治信仰是必须,是不可选择的。法治的终极价值不是束缚,而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法律人是法律的操作者、规则的捍卫者、制度的践行者、价值的关怀者、大义的担当者,必须有真正虔诚、坚不可摧的法治信仰。 卡布拉尔德蒙卡达指出,法律规则不同于自然法则或科学法则。对于后者而言,包括人在内的所有存在物均盲目、被动地遵循,而不能主动、积极地改变。而法律规则是人自在自为地制定并遵守的规则。法律规则属于精神和意识的王国,属于与自然王国相对的文化王国。 伯尔曼曾经在《法律与宗教》一文中指出,法律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重要一点在于,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研究者与研究的对象处于纯粹的二元对立状态。而法律研究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参与者,纯粹的二元对立姿态具有弱化的趋向。正是因为这种形态的出现,法律的制定、研究、适用便必定会苛责研究者树立强烈信仰、具备侠肝义胆的人文关怀。这些,恰恰是商业化的培训机构所难以带来甚至无法带来的。 法学本科教育的一大重要使命便是在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预备人选中树立对于法治、正义、公平这些实质法治的强烈使命精神,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孙海波。论法教义学作为法学的核心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为主线〔J〕。北大法律评论,2016(1):201232。 〔2〕纪海龙。法教义学:力量与弱点〔J〕。交大法学,2015(2):90104。 〔3〕雷磊。法教义学与法治:法教义学的治理意义〔J〕。法学研究,2018,40(05):5875。 〔4〕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6):1323。 〔5〕曹义孙。多面向的法治教育法教育学论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6〕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7〕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