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治理中,股东通过公司民主控制董事会令董事异变为股东的利益代言人,董事会成为民主竞技场。公司民主的扩张令原本应当有董事承担的日常事务执行权经营决策权无从附着;又损害了广大的不控股的中小股东利益。把高级管理层改造为迷你董事会似乎不大能解决问题,因为股东的影响力将通过扩张至董事会的相同机理扩张至高级管理层对此,还是要回到通过经理层的受信义务对经理层的行为加以规制的径路;另外,通过公司民主的方式来保护广大的中小股东,法律要做的在于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 关键词:公司治理民主;中小股东利益;受信义务;公司收购 一、从董事会到迷你股东会 公司仿佛一个国家,同政治民主一样,公司中也有公司民主。然而,犹如在政治世界中民主不是万能的,公司治理中民主也有边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渐渐发现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不足,公司治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对于大型公司,公司的控制权实质上既不在股东会也不在董事会,而为高级管理层掌握〔1〕。民主与威权主义犹如人之两拐,共同发挥作用。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与流变印证了这一点。 然而,实践中公司的权力结构与理想化的公司治理模式不同。原本董事会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由股东会。董事会对公司整体,而非个别股东负有受信义务。但诸多原因下,公司民主突破边界有害扩张,董事变成了个别股东的利益代言人,令本应体现公司治理威权主义的董事会变成了又一个民主竞技场。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令本应由董事承担的、对公司整体负责的、体现威权与效率的事务执行权和经营决策权无从附着。有学者基于专业化、效率化、董事对公司整体负有的受信义务论述这样做的危害〔2〕。实践中,之所以会发生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恰恰是公司治理的自然选择。正如政治世界中人们总是在议会与总统的选举过程中追求民主,而从不把这样的要求加诸政府,公司治理中,在以股东会为典型代表的公司民主之外,公司的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还需要由类似于政治世界的官僚机构的公司机构来负责。原本,理论上应由董事会承担此职责。但由于种种原因,董事会变成了迷你股东会,令此种职责有无从着落的危险。这有点类似于原本只掌握立法权的议会的触角裹挟了行政权,进而令行政职能无从附着,打乱了政治生活的秩序。 第二,公司民主的扩张反损害了公司民主。公司民主的意义何在?答曰:保护股东利益。这里的股东强调的是广大的不控股的中小股东。大股东都控制公司了,他的利益他自己会保护的,又何必《公司法》通过规范公司民主的方式来保护呢?〔3〕。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既有利益的一致,又有利益的矛盾。这本应通过对公司整体负责的董事会解决。董事成了个别股东的利益代言人,就难免产生利益的冲突,进而损及公司民主的目的。 那么,应当怎么办呢? 二、可能的解决办法 有观点认为,既然实践中董事会变成了迷你股东会,那么,不妨据此把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变成一个迷你董事会,让高级管理层承担起原本应当由董事会承担的职责。 上述观点可行与否,首先要分析董事会变成迷你股东会的成因。首先,董事本来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把控着董事产生的人事权。其次,从薪资来看,一方面,董事的报酬事项是由股东会决定的;另一方面,更有甚者实践中有的董事的工资是股东而非公司发放的〔4〕,股东把控了董事的财权。两方受制于人,董事变成特定股东的利益代言人也就不足为奇了。虽然理论上董事会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董事在股东支持下获得此位置,又拿了人家的工资,若不为人家服务,心里也难免嘀咕这是不是吃人家的饭,砸人家的锅? 那么,把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改造成一个迷你董事会,能否能够解决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既然公司民主从股东会不当扩张至董事会,那么其也可以沿着同样的径路,从迷你股东会(董事会)蔓延至迷你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正如股东会把控董事的人权和财权一样,董事会同样也把控着高级管理层。其可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又可以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进而间接控制高级管理层。股东与经理层的利益趋于合一已成常态。以公司收购为例,本来,公司收购牵扯到三方的利益:收购人、目标股东和目标经理层。人们往往抽象地谈论公司,说它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实际上控股股东经常直接执掌经营管理权,真正的两权分离发生在广大的不控股的中小股东那里。实践中,公司经理层在公司收购中从控股股东的利益出发行事的情况屡见不鲜。〔5〕 既然上述方法不太可行,那么到底有无解决方法呢?其实,董事会变成迷你股东会,带来的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公司民主的扩张令原本应当有董事承担的、对公司整体负责的、体现威权与效率的事务执行权和决策权无从附着。另一方面,此种公司民主的扩张反而损害了保护广大的不控股的中小股东利益这一公司民主的根本目的。 对于以上问题,试图通过把高级管理层改造成迷你董事会的思路实际上是想通过转移问题的方式加以解决问题。然而,如前所述,股东的影响力与控制力将通过与扩张至董事会的相同机理扩张至高级管理层,最终产生同样的问题。肉腐出虫,鱼枯生蠹,还是直面问题的好。 首先,守信义务。以弯伯格诉全石油产品公司案为例,面临利害冲突时利害关系董事相较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更可能落入相较于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范围。同样的事情,由无利害关系的经理层来做与有利害关系的经理层来做,法律评价可能截然不同。例如,本案中的谈判要是由无利害关系董事去做,收购人对目标的信息隐瞒就是合法的了。对目标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决策和行为,包括不经过认真的讨价还价和接受对方要约的做法,将适用商業判断规则进行衡量,可能是合法的。这样的高风险,将迫使有利害关系的经理层在行事时更加慎重。进退维谷时,不妨把事情交给非利害关系的经理层去做。换言之,守信义务将经理层与和其有利益牵扯的股东的利益人为地进行了切割,在让前者在保全自身与保全背后的股东(下转第页)(上接第页)中进行取舍,进而达到迫使经理层回归到对公司整体负责的应然状态中去。这样,其应承担的日常事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也有所附着。 其次,由公司民主生发出的危害公司民主目的的问题可以复归公司民主解决。仍以公司收购为例,控股股东经常直接执掌经营管理权,对其而言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公司收购中,收购人、目标股东、目标经理层这三方利益中,控股股东与公司经理层实际上是合一的。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要通过收购足够数量的股份来取得控股地位,从而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足够数量的自己人担任董事,在董事会占据多数,控制董事会,从而控制公司。所持股份不够时,少数派的股东可以通过征集投票代理权,争夺在股东大会上的多数投票权,从而夺取对公司的控制权。这多么类似政治世界,经理层仿佛执政党,挑战者仿佛在野党。双方通过争夺投票代理权来选举董事进而决定公司大政方针,乃公司民主的力证。那么,在收购与反收购的激烈争夺中,少数派股东凭什么要将自己股份的投票权交给征集者行事呢?公司收购给了非控股股东提供了一种用脚投票、获取高额回报的机会。无怪乎美国人说,它给予股东的保护,比证交会和法院加起来还要多。此时,法律要做的仅在于给股东一个公平的被争取的机会,除此之外无事可做。诸如对公司收购防御的规制、收购中的信息公开等等,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让收购人与反收购的经理层公平竞争,背后隐藏的目的乃是为了保护广大的中小股东。问题由公司民主中来,危及公司民主,又通过公司民主加以解决,饶有趣味。 三、结论 本文结论如下:公司治理中,某些股东通过公司民主控制董事会令董事异变为股东的利益代言人、董事会成为民主竞技场,令本应由董事承担的对公司整体负责的日常事务执行权经营决策权无从附着,又损害了保护广大的不控股的中小股东利益。通过把高级管理层改造为迷你董事会加以解决可能不大会奏效,因为股东的影响力将通过相同機理扩张至高级管理层。对此,还是通过经理层的受信义务对经理层的行为加以规制的;另把由公司民主产生的问题复归于公司民主,通过公司民主的方式来保护广大的中小股东,法律要做的限于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303。亚当斯说民主很快就会倒退到独裁。在政治世界中,与纯粹的民主制完美适配的是小国寡民。而在大国中,不得不说,亚当斯洞悉了民主的危机。这与大型公司中控制权脱离民主的代表股东会,连董事会也莫可掌握,落入高级管理层的手中有类似之处。 〔2〕曾颜璋。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公司权力异化与对策的法学分析〔J〕。法学杂志,2009(06)。 〔3〕就这一点而言,我国《公司法》尚有力有不逮之处,参见郭锐。商事组织法中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以董事会制度为例,环球法律评论,2016(02)。 〔4〕职工董事的工资包括职工的收入与董事收入。但实践中往往仅有前半部分。 〔5〕朱锦清。证券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傅雪婷(1996。04~),女,汉族,重庆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