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是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的,它是我国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的保障,这种保障是不可替代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救助本身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的,这也导致我国的城市和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在整体上都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概念、特点及意义后,提出了健全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社会救助制度;实践;思考 一、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概念 社会救助制度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救助制度的特点 1。显著的救治性 社会救助不是为了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也不是为了防范因社会危险事件的发生导致社会成员失去生活保障,而是对已经遭受社会危险并处于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和支持,使他们摆脱已经陷入的困境。社会救助提供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即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实际费用,给付标准一般低于社会保险。 2。救助对象的特定性 社会救助的实施对象是已经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生活成员,不像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那样具有广泛性。社会保险几乎覆盖了劳动者的全部,社会福利更是泽及全体社会成员,而社会救助一般只对那些生活贫困者和惨遭不幸的人实施。社会救助的规模与经济发展的水平成反比例。一般说来,越是在工业化初级阶段,以及现代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的规模就越大;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其社会救助的规模就越小。这点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不同。 3。救助方式的单向性 在实施方式上,社会救助通过单向单纯的利益付与形式,对处于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在社会保险机制中,通过部分社会成员的共同捐献形成保险基金,保障受保人的生活安全,其所体现的是一种互联关系;而在社会救助领域,利益直接从社会或代表社会的国家转向受救助的对象,体现的是一种直接的单向的利益付与关系。 二、我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单一且狭隘的社会救助制度标准 我国目前现有标准基本以个人为对象来进行确立的。除了东部沿海经济較发达地区的部分城市,其他不部分的地区并没有分析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从而确定具有弹性的保障标准,大多数地区是没有针对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分析后来确定相应的弹性保障标准的,都仅仅只是比较简单地将固定标准统一起来。 (二)不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法律不完善 目前我国并没有为社会救助设立较正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处于没有法律的状态的,虽然我国一直在努力出台新的政策和措施给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保障,但这对于我国这样的现代民主政治国家而言是无法满足需求的。与此同时,因为社会救助制度因为政出多门,社会救助的标准不统一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就导致社会救助事务无法在总体协调机制下进行,难以得到很好的助力。 (三)民间组织无法开展社会救助制度 在我国,政府以全能的角色在社会救助中开展活动,这在提升了政府能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使得社会能力无法得到较好的发挥,因此,这也就意味着我国政府在在救助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后,民间组织就无法较好的开展社会救助制度。 (四)没有发挥救助制度的根本作用 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没有考虑到社会救助者的群体是存在差异的,从而没有办法从根本上使救助者的贫困状况得到改善。像我国的农村贫困人群中不仅有重度残疾、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也有一些年龄高达七八十岁的高龄老年人,生活比较困难。当然也会有很多的贫困儿童,这些人都是农村人口的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救助。目前,大多数的低保制度是实行单一的保障标准,并没有根据低保对象类别如家庭规模、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的不同进行细分。 三、健全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的意义 (一)社会救助是稳定社会的重要手段社会稳定 一个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标志,其首先表现为作为社会的主体人的关系的稳定与和谐,这种稳定与和谐是以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和社会成员生存权利的保证为条件的。在现代社会,一部分社会成员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从市场上获得维持生存所需要的收入,生存的基本权利因而得不到保障,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救助为低收入和无收人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减轻其生活上的困难,防止由于人们对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怀疑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隐患,可以起到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稳定社会的作用。 (二)社会救助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前提 人类社会是充满竞争的社会,现代社会的竞争尤其激烈。由于个人、家庭或者社会的原因,一些人总是可能与其他人在竞争起点上存在差距,在社会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如果不进行必要的社会干预,这种竞争显然是不公平的。放任这种竞争,实际上遵循简单的生物法则,从而也就损害了人类社会的独特价值以及人类社会和谐的基础。实施社会救助有助于缩小社会成员在竞争起点上的差距,使陷于困境的社会成员得到一定的社会支持,有一个恢复调整自己的机会,以便在一个相对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在这方面,基本生活救助、教育救助和医疗救助等的价值尤其明显。 (三)社会救助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作 社会救助实际上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制度,也是一种收入调节制度,它会影响社会需求的总量和结构,成为国家调节社会需求,进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体表现为:在社会需求不足、经济衰退时,就业岗位减少,失业人口增加,享受社会救助的人口自动增加,政府的社会救助金支出自动增加,进而使社会需求通过社会救助支出的增加而保持一定的规模,减缓社会供求之间的矛盾,推动经济增长;反之,在社会需求膨胀、供给相对不足、经济过热时,就业岗位增加,失业人口减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人口自动减少,客观上起到了收缩社会需求,稳定经济发展速度的作用。 (四)社会救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 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以劳动者的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的形式实现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社会再生产呈现周期性的运行特征,当经济萧条寸,就业岗位减少,多余的劳动力会暂时退出劳动领域;而在经济复苏和经济高涨时,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逐渐加快,就业岗位逐渐增加,社会生产需要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回到生产领域。社会再生产的这种周期性运行特征要求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后备军进行正常的再生产。社会救助在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失去劳动收入的,降况下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五)社会救助是促进生产的重要条件 社会救助对社会生产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为大量下岗、失业、贫困群体提供了最低生活保障,扫除了经济体制转轨与企业改革进程中的障碍和后顾之忧,有利于实现市场与企业的良性运作,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市场需求决定生产。在市场自由竞争与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下,社会劳动中的弱者往往处于工资水平的底层,对市场需求带来负面影响。社会救可以利用互济来调节收入差别,使多数贫困者保持一定的购买力和消费水平,维系社会的基本消费,稳定市场需求,起到刺激生产、活跃社会经济的作用。 四、如何更好的健全中国特色救助制度 (一)完善我国社会救助的法律制度 想要满足文明社会发展的要求,就需要积极建立以社会救助制度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首先就需要确立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第一就是保障生存权原则,生活困难者需要社火救助下来维持自己最基本的生活。第二就是积极救助、协助救助原则。可以通过扶贫使得受救助者可以自力更生,使得受救助者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使他们能够跨过眼前的难关,从而能够走上自己人生的另一条道路。第三就是反贫困原则。社会救助要能够在政府帮助下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消灭绝对贫困,消灭绝对贫困就需要确定最需要得到救助的对象以及救助的标准。组织力量对大中小城市进行抽样调查,对调查结果是需要进行定量分析想,通过最后的数据分析后取得一个最后底线以作为参考标准。同时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社会救助资金,要设立专户来管理社会救助资金,从而可以保障资金不会被挤占、挪用或者贪污。 (二)拓展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整体功能远大于系统各个单位功能的简单相加,建立新型的农村救助体系,就是要着眼于整个救助系统的功能,提高整体救助效果。为此要整体构思,科学论证,使各项救助相互兼顾、协调衔接,并和社会帮扶、优惠政策、社会捐赠紧密结合,良性互动,发挥整体功能,协调推进。今后一个时期应加快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为辅,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三)规范城市低保制度 要根据低保对象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分类实施不同档次的低保标准。可以将低保对象分为以下三类:一类人员是三无人员、患大病或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低保家庭的在读子女、单亲低保家庭的子女等,执行最高标准;二类人员是中年工作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和已经就业的低保对象,执行中等标准;三类人员是除中年工作人员外的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执行最低标准。考虑到低保标准制定的刚性原则,可以将现有的低保标准定为基础标准,即最低标准,然后在此基礎上上浮两档,分别适用于一、二类人员。同时,建立低保救助的应急调整机制。政府应建立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定期监测制度和城市低保家庭的应急补助基金。 【参考文献】 〔1〕屈红斌。政府职能在危机管理中的重塑〔J〕。现代国企研究,2017(18):129。 〔2〕任高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形象塑造研究〔D〕。广州大学,2012。 〔3〕常永华。公共危机管理视阈下的西部地方政府执政能力与评估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1。 〔4〕潘锦华。基于管理职能的地方政府危机管理研究〔D〕。湖南大学,2010。 〔5〕周彦海。试论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发挥〔D〕。燕山大学,2009。 〔6〕李春林。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四川大学,2007。 〔7〕杨雅厦。公共危机与政府管理模式变革〔D〕。福建师范大学,2006。 〔8〕吴春华,温志强。公共危机管理与政府职能完善〔J〕。河南社会科学,2005(03):6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