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5月1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明确我省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 此次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各地不得自行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5月三项社保费款的企业,缓缴月份可相应顺延两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5月费款;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停保或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